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一、继承的概念
承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无偿转移给其近亲属所有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的特征
1)财产所有人死亡是继承的前提
2)被继承财产具有合法性
3)继承人范围的局限性
4)继承具有无偿性
三、继承的种类
1、法定继承与 遗嘱继承
2、概括继承与限定继承
3、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4、本位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5、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
第二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第三节 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是指调整继承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因被继承人死亡所发生的 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继承人
2、受遗赠人
3、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4、酌情分得遗产人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一)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1、有效要件:
1) 继承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放弃不得附条件
4) 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作出
2、继承权放弃的后果
1)追溯到继承开始
2)其放弃部分归其他法定继承人
3)继承人的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4)遗产处理后 ,不得翻悔
(二)继承权的丧失
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违法行为,被依法取消继承权。
1、继承权丧失的法定理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 溯及到继承开始之时
2)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3)继承权的丧失不影响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效力。
三、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范围:
1)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2)公民依法享有的用益物权;
3)公民依法享有的担保物权;
4)公民依法享有的无形财产权;
5)以财物为履行标的债权和债务;
6)公民依法可继承的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