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大类是成人高考中较为热门的专业门类,历年来的报考人数居高不下。此类专业在成人高等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当中需要参加民法考试。下面为考生带来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练习题,考生可自行练习一番:
一、选择题。
第1题 甲、乙、丙拟设立一合伙组织,他们签订的合伙协议( )。
A.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B.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D.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答案:B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2题 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人,应为( )。
A.婚姻双方当事人 B.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
C.婚姻任何一方当事人 D.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
答案:B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一)》第10条第2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第3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
A.桌子与椅子 B.甲的拖拉机与拖犁
C.笔和纸 D.房屋与墙
答案:B
解析: 根据《物权法》原理,主物与从物是以物能够独立存在作为分类标准的。主物是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从物是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其配套使用的物。本题中,拖拉机和拖犁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第4题 甲、乙间订立赠与合同,甲将其房产一处赠与乙,并进行了所有权移转登记,2个月后,乙与甲发生争执,将甲打伤致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已履行,不能撤销 B.甲的继承人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要求乙返还财产
C.甲的继承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 D.甲的继承人应当在赠与财产所有权移转后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答案:B
解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的,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据此,只有B项正确。
第5题 李某偷得手机一部,卖给了不知情的小王。小王对该手机属于( )。
A.善意取得 B.不当得利
C.无权占有 D.非法占有
答案:A
解析: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第6题 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遗产的是( )。
A.公民的文物 B.被继承人在人身保险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 C.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有关单位给被继承人的近亲属的抚恤金
答案:A
解析: 《继承法》第3条正面规定了遗产的范围,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可纳入遗产范围的也应注意:
(1)有关单位发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不是遗产;(2)有人身保险合同的人死后,其保险合同中注明了受益人的,保险金不得作为遗产,该保险金是合同中所注明的受益人的财产,而不是遗产;(3)承包经营权、房屋租赁权等不得作为遗产。
第7题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 )。
A.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 B.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C.民法对哪些人有约束力 D.民法效力的范围
答案:A
解析: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所以,选A项。
第8题 下列选项中,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 )。
A.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C.债务人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答案:C
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A、B、D三项中的情形债权人均可能行使撤销权。故C项正确
第9题 甲知其房屋南边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售给乙。半年后,南边高楼建成,乙之房屋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 )。
A.权利不受侵害原则 B.平等互利原则
C.情势变更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题中甲隐患瞒事实真相,造成乙的损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选D项。
第10题 法人的人格权包括( )
A.法人的名称权 B.法人的荣誉权
C.法人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D.法人在著作权中的修改权
答案:A
解析: 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等。B项,法人的荣誉权属于法人的身份权。C、D两项属于法人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人格权。
二、简答题。
第11题 简述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1)地役权的权利主体为需役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2)地役权的权利客体通常是土地。
(3)地役权的目的是权利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5)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6)地役权具有期限性。
第12题 简述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答案: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造成自然人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须经法院宣告。
第13题 简述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答案: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三、论述题。
第14题 论他物权和自物权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自物权就是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他人的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自物权是他物权产生的基础和根据,他物权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的必要方式,是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和财产所有人分离的结果,他物权与自物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他物权与自物权的主要区别是两者的客体不同,一个是自己的物,一个是他人的物;自物权是完全物权,权利人可以行使法律所允许的各种权能,他物权则是限制物权,权利人行使权利除受法律限制外,还要受到来自财产所有人的某些限制。他物权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被称为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包括自然资源的使用收益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以及采矿权等。
四、案例分析题。
第15题 甲(男)与乙(女)于2006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2009年甲调动到A城工作,随后因与乙感情不和而通过诉讼离婚。2010年A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丙随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给丙抚养费150元。2012年春节,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不慎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丁父母为给丁治疗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丁的父亲要求乙赔偿这一损失。但由于乙所在工厂不景气,已经几个月发不出工资,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无力承担该责任。后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给部分钱,以赔偿丁父母的损失。甲一口拒绝,并说道:“我们早就已经离婚,孩子是判给你抚养管教的,你是监护人,孩子现在惹了祸是你管教不严造成的,责任在你。我每月已支付了抚养费,别的责任我就没有了。”由于乙迟迟不能赔偿损失,丁的父亲便以丙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
(1)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为什么?
(2)丙造成他人损害,甲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
(1)甲、乙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甲仍是丙的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应承担责任。《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原则上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法院仍可以判决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16题 甲纺织厂有一批存货急需处理,号召全厂人员出去推销,并言明:凡推销出去者,按销出货物合同总额的百分比给奖金。宋明是甲厂的销售经理,某天无意中得知其妻弟肖飞所在乙市工艺品公司需纺织用品,遂取出加盖单位公章的合同书与肖飞签订了价值3万元购销合同,肖飞也在合同上加盖了工艺品公司的公章。肖飞回公司向经理报告后预付了全部货款,并提走了一半货物。后发现该纺织产品不符合本公司所需款式要求,遂提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甲厂返还余款。此时肖飞因公司不景气已辞职。工艺品公司将甲厂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并声称肖飞未经授权,所为行为为无权代理,另称因肖飞与宋明有亲属关系,此代理行为为双方代理行为,应判其无效。甲厂反诉:肖飞的行为属代理行为,肖飞是为了工艺品公司的利益才与甲厂签约的,合同真实有效,不能撤销。
问:
(1)肖飞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是否是双方代理?
(2)肖飞的行为实质上属于什么性质?工艺品公司所做的付款行为又属于什么性质?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不属于无权代理,不是双方代理。
(2)肖飞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表见代理。工艺品公司所做的付款行为属于对肖飞代理行为的追认。
(3)双方已经履行的合同部分无须返还,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甲厂返还余款。
以上就是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练习题,考生们在做题之余也要留意出题的手法和方向,在之后的备考过程中多加练习。需要更多试题练习的考生可到大牛教育成考网查找相关科目的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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