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相关部分知识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 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 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二、监护的设立:
1. 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2. 指定监护: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3. 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种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监护人的更换、撤换
1. 监护人的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 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3. 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指监护关系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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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
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二、住所的确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确定债务的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