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法学类专业的专业课考试科目是《民法》,本次为考生们带来的就是民法知识点中“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这一部分的内容: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与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
(1) 主体的普遍性。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平等地享有一般人格权。
(2) 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高度概括的民事主体一般人格利益,是具体人格权之外的.尚未或无法具体化的人格利益。
(3) 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人格平等、独立、自由和尊严都是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最根本的条件。
(4) 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无法事先确定,也不应当事先确定。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所有主体一律享有,且公民和公民之间、法人和法人之间一律平等。
2、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这种一般人格利益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从具体内容上分,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但这些人格利益不是具体的人格利益,而是高度概括的人格利益。
这种概括性,包括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一般人格利益本身的概括性,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都不能化成具体的人格利益,也不能成为具体人格权的客体。二是一般人格利益是对所有一般人格权客体的概括,任何一种具体人格权的客体,都可以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
因此,一般人格权才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渊源,由此产生并规定具体人格权。
3、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对此,学者有精辟的论述。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莱普迪则认为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而且也涉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所包括的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范围极为广泛,在内容上是不可列举穷尽的。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具体人格权的内容,但是,对于具体人格权所不能包括的人格利益,也都包括在一般人格权之中。它不仅是具体人格权的集合,而且为补充和完善具体人格权立法不足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依据,人们可以依据一般人格权,对自己的人格利益遭受损害,但又不能成为具体人格权所涵盖的行为,依据一般人格权的法律规定,寻求法律上的救济。
4、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一方面,它决定着和派生着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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